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1民初31号
原告:山东荣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山东荣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审理。原告山东荣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荣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