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5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大道西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88786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韩城市黄河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01081673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9)陕058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729044.4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5执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