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二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1911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32915。

法定代表人林奕。

被执行人杭州尚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4号楼1811室,组织机构代码:6739649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尚维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特9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5000元、违约金22500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向本院报告其名下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予以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予以冻结,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止2020年6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到位0元。经实地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执行员*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龚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