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1709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马旭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秋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黄秋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建峰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