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竞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4民初2050号 原告: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1层D座11A-02(科实大厦D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行政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竞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南西路1号3栋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案件由来:原告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公司)与被告成都竞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请求事由:被告竞微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甲方竞微公司与乙方兰光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签订了《型号协同制造执行集成支持平台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CD-WJB-MES-20170328),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贵州省遵义市航天天马公司(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约定争议的解决方法为“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合同执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处的项目合同执行地为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本案应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裁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原告兰光公司与被告竞微公司以书面协议选择项目合同执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项目合同执行地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竞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被告成都竞微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诉讼费用:原告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563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2,563元;原告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告知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