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赛得塑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34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科赛得塑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赛得塑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延 审 判 员 韩 玲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