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58894号
原告: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1层D座11A-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但以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148号D+M工业设计小镇4-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但以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兰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但以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但以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