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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竞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竞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庆街道蜀南西路1号3栋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6层D座0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上诉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竞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9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竞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2017年8月,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为:JW20170807-1),该合同载明:“**公司负责将产品送至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7号,即本合同的履行地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因案涉标的物为**设备物联网系统,涉及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进行收货、验收、试运行和保修等诸多事宜,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应移送至合同履行地的贵州市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乙方即**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竞微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成都竞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