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5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崔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前,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
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2)苏0322执保3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大屯煤电公司养老保险金账户资金18.5万元。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8.5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的账户资金385000元(账户号:32×××4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魁
人民陪审员  伊绵广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