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鑫伯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9民初1004号 原告:陕西鑫伯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区官庄村二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7EFKD3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办兰池大道东段陕西有色光电科技研发大厦1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1510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伯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陕西鑫伯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伯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伯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鑫伯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