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西安中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75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市场B区5街5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UA8A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观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办兰池大道东段陕西有色光电科研大厦1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1510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中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1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