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悦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22510号 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悦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1年10月2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悦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90元,减半收取计8145元,由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 扬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裁定书已于2017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