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22510号
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悦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1年10月2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悦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90元,减半收取计8145元,由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 扬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裁定书已于2017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