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6338号 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睿,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兽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睿,被告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兽游公司、***支付服务费1230000元;二、被告兽游公司、***支付2019年9月25日前逾期违约金12300元(按逾期金额1%计算);三、被告兽游公司、***支付2019年9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暂计44280元(以123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9月25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5日止);四、被告兽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找到案外人深圳市某某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广告投放合作,由某某公司为被告在腾讯、今日头条、快手等平台投放广告,被告支付服务费。由于投放金额较大,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某某公司邀请其合作公司(本案原告)共同进行垫款并签订合同,由某某公司负责具体的广告投放。原告与被告兽游公司在2019年6月18日签订《合同书》,项目名称为“腾讯、今日头条”,约定被告兽游公司委托原告提供广告服务,被告兽游公司支付服务费,双方约定按照账期账户每月充值金额进行结算,即被告兽游公司按照其账期账户每月收到的充值金额,在账期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之后双方对账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2日共产生服务费1230000元,同时在2019年9月5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再次确认服务费总金额为1230000元和2019年9月25日前违约金为12300元,并承诺在2019年9月25日前未归还前述款项,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罚息,直至清偿为止。 被告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原告陈述,本案所诉请的广告推广服务是由案外人某某公司负责,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即使所诉讼的事实是确实明确的也应由某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本案所涉广告推广合作是由原告提供充值投放方案素材制作、优化等服务,详见第5.1条,而被告拟投放的广告平台如今日头条、网点通、微信×××的后台数据由原告掌握,被告无法获取该等数据,无法知悉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值义务以及充值之后是否已经消耗。消耗后是否专项用于拟投放的广告平台,广告是否已经显示在指定的知名平台。根据合同第3.1条,被告有权获取上述数据以及内容,且双方也应当凭该等数据及内容进行结算。而原、被告双方至今没有依据该条约定进行任何结算,原告所主张的诉请金额包括了第5.1条的各项服务内容。对于投放方案、素材制作、广告优化等,原告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被告***答辩称:同意被告兽游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原告所提供的承诺书中被告***的签名仅仅是基于其作为被告兽游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行为,该事实可从***中的义务表述可知,***中义务的表述均是“我司”,并非“法定代表人”,故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兽游公司就腾讯、今日头条广告项目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广告服务,原告以广告投放结果报告或相关媒体反馈投放金额报告向被告结算;合作周期为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6日;被告按照其账期账户每月收到的充值金额,在账期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账期为60天,账期账户从充值日当日开始计算账期,被告应在账期内及时还款;被告支付费用中已含税,原告按照被告实际到账金额开具发票;被告未按约定付款,逾期支付的款项不参与返货结算,且需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 2019年9月5日,被告兽游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载明:双方按合同约定通过邮件确认《平台推广结算单》的方式,并确认原告为被告在今日头条、腾讯、快手平台代充值共计123万元,且被告确认原告已完全履行前述代充值义务;由于被告内部原因,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现逾期多日,同意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现确认逾期总金额为123万元、违约金12300元,合计12423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9月25日前还清前述欠款,若未在2019年9月25日前还清,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逾期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罚息直至全部欠款清偿为止。被告兽游公司在落款“承诺公司”处**,被告***在落款“承诺人”处签名。 庭审中,原告还提供了对账单、今日头条充值明细、腾讯社交广告投放明细,拟证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兽游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还款***》为证,依法成立、生效,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原告提供充值明细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兽游公司在《还款***》中对原告的履行情况、被告逾期行为以及欠款金额(服务费1230000元、2019年9月25日前的违约金12300元)作出确认,并承诺未在2019年9月25日前付清欠款则支付逾期罚息。现被告兽游公司未履行《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兽游公司支付前述款项并自2019年9月25日起支付违约金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在《还款***》落款“承诺人”处签字,而不是在“承诺公司”处签字,应视为以个人名义作出还款承诺,故应与被告兽游公司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30000元; 二、被告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9月25日前的违约金为12300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2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79元,由被告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