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加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554号 原告:武汉加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8号、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第2号楼、1号楼H单元5层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91781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航天基地神州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779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航天基地神州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0576D。 法定代表人:***。 武汉加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加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加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加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诉讼费747元,剩余诉讼费85元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2.5元,剩余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