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6民初2247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自2014年至2022年9月底系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2年1-9月工资(工资差额)30408元:3.因被告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20586.32元:4.被告支付因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应赔偿的社保损失(含养老、医疗)169406.3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2月入职被告处,从事建筑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工作至2022年9月底(每年签有劳动合同,年薪7万元,实际支付远高于7万元,包含福利、补贴、奖金等)。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22年6月原告突发大腿疼痛,经医院诊断为坐骨神经积水增粗致腰间盘突出物压迫疼痛(因办公室空调吹冷风引发),并在红会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2022年9月原告手术恢复后被告不但不予支付治疗费用,而且告知因原告身体欠佳、年纪偏大已将原告辞退,并从9月起停发了原告工资。原告认为,原告自2014年起每年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自2016年3月1日起原、被告之间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合同期间,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被告无法定理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辞退原告违法。另外,由于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医疗待遇,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航天)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以市劳人仲不字(2022)第HT6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因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答辩人与***于2014年2月20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具有劳动关系,2018年8月16日之后双方为劳务关系。答辩人与***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满后双方于2015年-2019年均以进行了续签。2018年8月1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质上已经于2018年8月15日终止。2020年3月份,双方基于平等、自愿之原则签订了《聘用协议》,故自2018年8月16日起双方方建立了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2.答辩人并无拖欠***工资之行为,答辩人已按照双方签订之聘用协议的约定向其足额支付了劳务费,不存在支付拖欠工资差额的问题。3.答辩人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其一,答辩人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其满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非因答辩人单方解除,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单方解除责任,也即无需向其支付所谓经济补偿金。其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为一年,2018年8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而***在2022年10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法定时效,故其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4.答辩人无需向***支付社保损失,理由如下:其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为一年,2018年8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而***在2022年10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法定时效,故其要求答辩人支付社保损失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其二,2018年8月16日后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相互之间不负有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故***诉请被答辩人支付其此期间的社保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2014年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每年双方均续订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9日、2017年3月30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2020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聘用协议,被告聘用原告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从事安全管理工作,2021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聘用协议,被告聘用原告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两份聘用协议均约定,工作岗位为安全员,工作方式是全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233元,基本工资占比为84%,绩效工资占比为16%。合同约定原告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被告按公司制度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无须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同意被告不需支付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补贴。2022年5月,被告出具《人员调动通知》,通知原告工作地点自原118厂房改造项目部调至华阳新区项目部,2022年9月,被告通知原告离职并停发工资。另查,原告于2022年7月7日至同年7月12日在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个人缴费24703.72元。
2022年11月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11月4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航天)作出市劳人仲不字[2022]第HT6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不予受理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劳动协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二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原告服从被告出具的人员调动通知,故而应当确认劳动合同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是否终止一节,本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丧失劳动主体资格,我国《宪法》将劳动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合理招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本案中,双方在2020年3月5日后签订了聘用协议,应当认定自此以后,双方为劳务关系,故而对原告诉请确认其与被告2014年至2022年9月底系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自2014年至2020年3月5日期间双方系劳动关系。关于原告诉请工资差额一节,虽从2020年3月5日之后双方为劳务关系,但考虑公平原则,2022年1-6月原告工资是正常发放的,6月25日后原告在家休病假,按照公司规章被告应当按照全月病假工资发放,即岗位基本工资的60%,4233*0.84*0.6*3=6402元,原告7、8月份实际拿到工资分别为2134元,即被告尚欠工资2134元,原告诉请过高,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下欠工资2134元。关于原告诉请经济补偿金一节,因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案中,原告未放弃养老保险损失,故对经济补偿金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应赔偿的社保损失一节,本案中,客观上原告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故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关于医疗保险赔偿因认定为24702.72元,养老保险损失酌情认定为140000元。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至2020年3月5日之间系劳动关系;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办理社会保险损失164702.72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