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21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在抚松县北岗镇综合服务中心有可供执行收入62,164.79元(其中执行费805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1254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