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5执1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岩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0546026139。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闽宁云信息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6CKJN4M。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阳众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62F1G4L。
法定代表人:虎某某,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康众畅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51157497K。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岩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闽宁云信息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彭阳众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康众畅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5560元,已经执行到位7485元。
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划拨彭阳众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余额10965元,划拨宁夏闽宁云信息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余额520元,向本案分配7485元。同时查明,彭阳众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的工业用地(宁(2019)彭阳县不动产权第P0000538号),被彭阳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8月8日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决定书》决定收回,宁夏闽宁云信息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决定书》,并由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金8068800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12658803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除位于××县的工业用地(宁(2019)彭阳县不动产权第P0000538号)外,再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宁夏闽宁云信息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的判决结果尚未作出,导致该财产暂无法进行处置,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并根据上述行政诉讼的结果依职权恢复执行。如果宁夏华岩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5执1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