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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218号
原告: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3号楼623。
法定代表人:宋宝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招商中心3-2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