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三号楼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45418460X。
法定代表人:宋宝群,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伟路6号楼综合办公室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48313278P。
法定代表人:李**,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廊坊市东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勘察费121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1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二、2021年1月7日开始,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等信息。
三、2021年1月11日开始,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信息。
四、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
五、2021年6月2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可我院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称其去被执行人公司登记住所地找过,登记住所地并没有被执行人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北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勘察费121000元、诉讼费2640.2元、执行费1715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冀102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志刚
审判员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颜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