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242号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行政服务中心北楼七层。
负责人:陈滟澎。
被申请人: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开发区花园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宋宝群。
被申请人: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浙商广场B座1415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
被申请人:河北海胜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迎宾路现代产业园B1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继方。
被申请人:科兴华盛河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47号嘉多花园小区办公楼2-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旗。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与被告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海胜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科兴华盛河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7日以(2020)冀1002执保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海胜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科兴华盛河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海胜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科兴华盛河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