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3民初541号
原告:河北凯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三号楼623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桢,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隆德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伟路6号楼综合办公室12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河北凯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隆德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凯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勘察费合计人民币165110元,并且责令被告以16511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到付清全部勘察费为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廊坊市永清县三圣口乡赵场村美丽乡村工程项目(又叫和谐家园)的建设开发单位,原告系从事工程勘察的承包企业。经原被告协商并签订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廊坊市永清县三圣口乡赵场村美丽乡村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任务,工程勘察费总价款为165110元。工程勘察完毕后并形成勘察报告后,被告未给付原告工程勘察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按照原告河北凯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北京隆德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不到被告线索,原告也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凯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