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原名石嘴山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仲裁字4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原名石嘴山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30000元、监理保证金5000元、附加监理费50000元、仲裁费140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385元,合计303393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效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石仲裁字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299008元(执行费4385元未交)。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