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3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理人:张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理人:金龙,经理。
上诉人****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419元退回上诉人****牧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