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瀛晟牧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终4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加工河村。
法定代理人:张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辽宁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工农大街1589号。
法定代理人:金龙,经理。
上诉人****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465元退回上诉人****牧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