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78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M4RPH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新湘医院,,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100790305289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新湘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新湘医院银行存款5475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47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