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3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60号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C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260134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逾期利息355254.81元,后续逾期利息71947.6元(以22601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止),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8238.59元(以2615388.81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730元,执行费28701元,以上合计27390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390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