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3民初6200号
原告: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60号办公室505-5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劲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318号佳海工业园第D6栋、D7栋-2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劲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被告湖南天劲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劲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