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47号
原告: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YFB08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红,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17幢A室。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智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