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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恒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112民初1279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95,801.3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5年11月8日起计算,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7日为4,462.21元);2.确认某甲公司在某乙公司欠付的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的某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署《某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某乙公司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某消防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某乙公司后,甲方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质保期满2年后,某乙公司将结算总价的3%支付给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施工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23年9月20日,建设局作出长建消验〔2023〕第026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就某甲公司完工的某消防工程评定结论为“合格”。2023年10月1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某消防工程办理了移交手续。某甲公司已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己方义务,但是某乙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某甲公司多番催讨工程款无果后,于2025年7月28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709,703.30元(含质保期满后应付质保金495,801.39元)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2025)闽011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某甲公司所完成的前述消防工程的工程结算价为16,526,713.00元,该工程结算价的3%即质保金为495,801.39元,由于当时保修期尚未届满,故对支付质保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对某甲公司质保金以外未付工程款2,213,901.9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现《施工合同》约定的2年保修期已届满,但经某甲公司催讨,某乙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某乙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且严重损害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某丙公司系某乙公司唯一的股东,应当依法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具状起诉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某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的某消防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两年;质保期满贰年后且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申请后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3%给乙方;在某甲公司遵守合同按期竣工情况下,某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涉工程完工时间为2023年9月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9月10日。2023年9月20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局审批确认消防验收合格。2023年10月16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移交案涉消防工程项目,某乙公司予以接收。 因某乙公司未依约付款,某甲公司遂诉至我院。2025年9月18日,我院作出(2025)闽011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16,526,713元;某乙公司已支付13,817,009.7元;质保金495,801.39元,保修期尚未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等。该判决现已生效。 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内容摘抄如下:2025年11月6日,某甲公司方发送文件《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保修款)(1).pdf》并称“艾工,我们合同的质保期满了,这是质保金申请单。”某乙公司方回复“我是说,长乐府没钱,就是请款也没用,也没人批。” 另查明,某乙公司系某有限责任公司,某丙公司系某乙公司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由某甲公司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某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25)闽011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两年,现案涉工程于2023年9月20日经建设局审批确认消防验收合格,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于2025年9月20日届满,某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应扣除质保金的情形,其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全部的质保金495,801.39元。 关于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质保期满贰年后且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申请后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3%给乙方;在某甲公司遵守合同按期竣工情况下,某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某甲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在微信上向某乙公司提交付款申请,故依照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于2025年12月17日前支付质保金,某乙公司未予支付,故违约金应自2025年12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某甲公司诉请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故某丁公司有权请求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欠款495,801.39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逾期利息部分无权主张。 关于某丙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某丙公司系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某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某丙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5,801.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5,801.39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上海某有限公司在福州市某有限公司欠付的495,801.39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某消防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福州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海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2.64元,减半收取计4,401.32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32.81元,由福州市某有限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4,368.51元。(限福州市某有限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费方式:户名:福建省某非税收入待解缴款项;开户银行:某福州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和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履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交纳提示 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担数额主动交纳诉讼费(在交纳诉讼费用之前应当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以确定交纳情况)。期满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