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13号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2024年2月27日,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计2185元,保全费1650元,合计3835元,由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35元,退回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18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