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3民初1041号
原告:于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被告:上海和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于某与被告上海和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于某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和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于某的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回对上海和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2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