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28号
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光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紫光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