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环科宏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浦华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5159号 申请人:***,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环科宏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东环路2号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C26-A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环科宏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环科宏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95161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环科宏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环科宏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价值439516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