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8320号
原告: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红湖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C26-A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科技大厦C座27层A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华控股有限公司、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