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

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342号 原告: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同胜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C26-A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