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水厂路金沱公寓1幢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7843282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C26-A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501922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于线下自行履行完毕,款项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256元已缴纳至本院涉案资金专户。申请执行人西安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转账凭证、结案申请书等材料在案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陕0702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