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31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文苑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常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元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宏浙商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伟德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9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伟德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云南伟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上诉人德宏浙商房地产公司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603.6元,减半收取3301.8元,由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03.6元,减半收取3301.8元,由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