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6423号
原告:***,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452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浈崧,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黄力,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诉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黄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黄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