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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6423号 原告:***,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452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浈崧,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黄力,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诉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黄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黄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