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143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4527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昆明市经开区,属于官渡区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已举证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2地块,属于官渡区管辖范围,故对本案的审理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会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