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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2201号 原告:***,女,1969年8月17日生,住酉阳县。 原告:**,女,1995年8月10日生,住酉阳县。 原告:**,男,2000年9月16日生,住酉阳县。 原告:**熬,男,1942年7月27日生,住酉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彧光,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6KD03W。 负责人:张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2月27日生,住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南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13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铜鼓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铜鼓乡铜鼓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71164761X8。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政府员工),男,1970年8月5日生,住酉阳县。 被告:***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珠江路**12-11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熬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县铜鼓镇人民政府、***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熬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原告***、**、**、**熬负担。 审 判 员  何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