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9民初1813号
原告昆明恒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寻甸项目总监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昆明恒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恒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原告昆明恒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恒玉
书记员 岳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