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05民初21674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唐路荣升锦瑟年华2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3152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育航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0401872K。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航天职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亚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航天职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航天职院支付监理费921788.4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的监理费921788.4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6日,航天职院和亚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亚太公司为航天职院教学综合大楼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亚太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工作,现该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设计单位、建委、质监站、监理公司、航天职院、施工单位的档案验收,于2020年5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监理费为2341480.76元,根据合同约定,航天职院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亚太公司支付监理费用2244406.72元(2341480.76元×95%),但现航天职院只支付了1302618.24元,尚欠921788.48元未支付。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的约定,航天职院应当从2020年5月2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航天职院辩称,一、不认可亚太公司所主张的监理费用。二、亚太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内容,无法提交已完成监理工作内容的整套监理资料,因此监理费用无法结算,达不到支付条件,监理费用不应当支付。三、亚太公司没有按照监理工作要求完成监理工作内容,根据合同约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核算,亚太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已经远远超过了监理暂定费用,根据约定违约金应当从监理费用中进行扣减,故航天职院也不应当再支付亚太公司监理费用。综上,请求驳回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
航天职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亚太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0元。事实和理由:航天职院和亚太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监理合同》,约定亚太公司为案涉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对各项监理职责及对应的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而亚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包括未安排人员对重要部位及工序进行旁站监督、监理工程师驻场次数未达到约定、未做好抽检记录、未编制进度表等诸多违约行为。亚太公司未尽监理职责,毫无敬业精神,派驻的监理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编制的资料严重缺乏。航天职院多次要求亚太公司改正,但亚太公司均不予理会,亚太公司不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航天职院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亚太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职责,案涉工程最终也通过了竣工验收,所有工程监理资料均完备,不存在航天职院所主张的违约行为,航天职院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亚太公司曾作为投标人在案涉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向航天职院提交一份《监理大纲》,大纲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二、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依据;三、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四、监理指导思想及监理工作制度;五、工程项目监理总体目标控制;六、工程材料的控制目标、方法和措施;七、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方法和措施;八、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措施和方法;九、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措施和方法;十、安全控制目标、措施和方法等内容。其中:一、“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依据”中载明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包括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二、“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中载明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做好相关的检查记录、担任旁站工作等;三、“监理指导思想及监理工作制度”中第十八条“监理日志制度”载明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部完整的工程跟踪资料,综合反映了项目监理部的工作状况。是项目监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对项目监理部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旁站监理制度”载明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未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二十一条“监理月报制度”载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编制每月的监理月报,并于当月30日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报送业主和公司工程技术部。监理月报为监理档案资料的组成部分。
2017年6月16日,航天职院(委托人)和亚太公司(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约定航天职院委托亚太公司对案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案涉工程位于江北区红石路255号航天职院院内。
《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中标通知书、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监理投标书。
《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条约定,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约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约定,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约定,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约定,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1.2条约定,监理人工作内容包括:(1)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必须对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隐蔽工程的计量进行复验签证,主持和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2)现场监理工程师如实填写监理日志并报总监审核。监理人如实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归档资料。
第2.1.3条约定,监理工作要求为:监理人派驻监理现场的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巡视、检测、成品检验、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其要求是:(1)监理人应按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减少监理人员;(2)监理人派驻监理现场的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巡视、检测、成品检验、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4)对施工现场实行旁站监理,即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重要工序、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2.3条约定,本工程配置的专职总监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施工期间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需要配置相关的其他监理人员,至少配备2名监理人员。专职总监必须每周驻现场3天以上,除不可抗力或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因素外,不得更换,否则终止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中必须到位;如需更换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且替换人员必须具备同等或以上的资质和经验,但总监每更换一次,委托人将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次,委托人将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每更换一次,委托人将对监理单位处以3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条约定,(一)委托人的项目负责人为***。监理人员施工中必须到位,中途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需经业主书面同意。所列各专业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二)监理费用由基本监理费、甲方考核监理费、缺陷责任期监理费3部分组成。监理费结算总价=实际建安结算金额对应的收费基价×最高限价费率×(100%-中标下浮比例),收费基价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为准。(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整套监理资料后支付至监理合同总额的90%(第3期款);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工程档案提交重庆城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档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监理费的95%(第4期款);相关部门审计完成且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监理酬金的尾款(不计息)。监理人应于委托人支付监理费之前向委托人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
《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9.1条约定,委托人发现一次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到位,视为监理违约,监理人应按2000元/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20%。
第9.3条约定,在施工中若出现一次以下情况,监理人应按2000元/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的罚款:1.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材料品牌、质量进行现场核对,以此充好;2.隐蔽验收不到位,使施工质量受到一定影响;3.现场签证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偏差范围在3~-5%以外)。
第9.4条约定,承包人拟派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总监一周至少在3天以上,专监一周至少5天常驻施工现场),且不得更换,否则属于违约行为。若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收取承包人(合同原文)每人每次20000元的违约金并保留追究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若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常驻现场,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合同原文)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第9.8条约定,本合同到期日,监理人应在合同完成日起1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提交管理期内监理全部管理资料各一套。
第9.9条约定,(1)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各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对该项目负责,在正常施工期间必须实行旁站制度,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请验单后,必须在3个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场和因素。若超过3小时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予监理人一次警告,并处监理人1000元违约金。如按监理规范要求应该旁站监理而现场无监理人员的,处监理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2)无论工作日或节假日,监理人必须安排足够的在岗监理人员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因监理人员不足影响施工进行,处监理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3)监理人员需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如抽检频率达不到要求,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业主发现现场监理未做好抽检记录,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4)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和建立动态反映实际工程进度的计划进度差距的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否则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9.13条约定,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支付报酬时直接扣除。
2017年6月12日,亚太公司更换了专业监理工程师一人及监理员一人。***于同年8月7日在亚太公司提交的《关于项目监理人员变更的函》签署“建议按合同执行”的意见,***于同月10日在该函件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020年5月14日,江北区城建档案室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档案进行了专项验收,且验收合格。
2020年5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航天职院、亚太公司及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江北区建设工程管理事务中心参加了竣工验收会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上载明“四、监理单位:教学综合大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我单位按设计文件和现行规范要求依法合规全工程监控,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检查,相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审查了相关质保资料,预验收遗留问题已全部整改,同意本次竣工验收”。航天职院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上加盖公章。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第三部分“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及验收意见”中的“验收程序”上载明“(1)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航天公司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且《竣工验收报告》上还载明“建设单位对该竣工验收报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全面负责”。
2020年11月2日,航天职院和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完成结算,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142173738.49元。
航天职院共计向亚太公司支付了监理费用1302618.24元(《监理合同》约定的暂定价2171030.40元的60%)。
庭审中,亚太公司还举示了如下证据:一、《关于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综合大楼项目申请办理工程监理费竣工结算的函》及EMS寄件回执,拟证明该公司向航天职院发函申请办理结算以及案涉项目的总监理费用。二、从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调取的工程资料,拟证明该公司尽到了监理职责。亚太公司提供的EMS寄件回执上并未显示寄件时间,邮寄地址是“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255号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并备注邮寄文件是“关于重庆亚太监理公司监理费竣工结算的函”,收件人为“院办公室”。函件上载明:“一、监理服务费结算依据。1.根据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发布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综合大楼监理最高限价通知》本项目的监理费费率的最高限价为89%,暂定监理费的最高限价为2412256元。2.根据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签发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综合大楼监理《中标通知书》,下浮比例为10%,暂定监理费21710304元。3.根据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与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3.7.1监理费用:监理费的结算=实际建安结算金额对应的收费基价×最高限价费率×(100%-中标下浮比例),收费基价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为准。4.根据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条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均按1综合考虑。二、监理费计算:1.费基价。根据上述依据,按内插法计算监理费收费基价为2923196.95元,计算式如下:[218.6+(14217.373849-10000)/(20000-10000)×(393.4-218.6)]×1×1×1=292.3196949万元。2.结算总价。合同约定计算监理费结算总价为2341480.76元,计算式如下:292.3196950×89%×(100%-10%)=234.148075695万元”,并要求航天职院支付剩余的未付监理费921788.48元(2341480.76元×95%-累计支付的1302618.24元),还载明“以上监理服务费结算情况请贵校进行确认,望贵单位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贵单位7个工作日未回复则视为默认我单位计算的总监理服务费金额及未结算金额无误”。该函件所附的附件包括《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航天职院表示该院并未收到该函件,且从函件的内容来看,无法证明亚太公司提供了全套完整的监理资料;认可工程资料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庭审中,航天职院还举示了《违约金计算统计表》《一号楼混凝土浇筑部位未旁站统计表》《车库混凝土浇筑部位未旁站统计表》《大门混凝土浇筑部位未旁站统计表》,拟证明亚太公司未进行旁站监理的相关部位以及亚太公司应付的违约金金额。航天职院在《违约金计算统计表》上载明的亚太公司的违约行为包括违反《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13条、第2.3.5条、第9.1条、第9.3条、第9.9条的约定,具体为更换监理人员、未进行旁站监督、未完成抽检记录、未完成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等。《违约金计算统计表》上虽然未载明更换监理人员所对应的违约金金额,但航天职院提交的证据清单上载明“亚太公司更换了一名专业监理人员、一名普通监理员,按照合同第2.3.5条,应支付8000元违约金”。
庭审中,亚太公司陈述,该公司将整套的监理资料提交给了航天职院所委托的项目负责人***,但没有签收回执。航天职院则表示,亚太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提交管理期内的监理的全部管理资料,故合同约定的第3期款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第3期款项的支付条件都未达到,故第3期之后的款项的支付条件也均未成就,且该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对档案进行验收。
另,在案件审理中,本院询问亚太公司,是否申请对案涉合同所涉及的监理费进行司法鉴定,但亚太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关于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综合大楼项目申请办理工程监理费竣工结算的函》、EMS寄件回执、《监理大纲》、施工图纸、《关于项目监理人员变更的函》《违约金计算统计表》《一号楼混凝土浇筑部位未旁站统计表》《车库混凝土浇筑部位未旁站统计表》《大门混凝土浇筑部位未旁站统计表》、工程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航天职院和亚太公司自愿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针对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航天职院应付的监理费用的总额是多少以及相应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针对航天职院的反诉请求,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亚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航天职院所主张的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支付航天职院相应的违约金。对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航天职院应付的监理费用总额的问题
第一,从《监理合同》的约定来看,航天职院应付的监理费用总额需要双方进行结算确认,从亚太公司曾向航天职院的院办公室邮寄过《关于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综合大楼项目申请办理工程监理费竣工结算的函》这一行为来看,亚太公司也认可案涉合同所涉及的监理费用总额需要进行结算。
第二,虽然亚太公司在上述函件中提出了相应的监理费用总额的主张,并在函件上载明若航天职院未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则视为默认该公司所计算的监理费用,但首先,航天职院否认收到该函件,而亚太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函件的投递情况,上述函件是否被签收或者被退回均不清楚,无法确认是否已经送达到航天职院或者能否被视为送达到航天职院;其次,亚太公司在函件上所作的“若未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则视为默认该公司所计算的监理费用”的意思表示仅是亚太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双方在《监理合同》中并未就此事项作出相关的约定,且航天职院明确表示不认可亚太公司所主张的监理费用,故亚太公司上述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达到确认航天职院应付监理费用总额的作用,应认定为双方尚未就监理费用进行结算,亚太公司以该函件为基础向航天职院主张监理费用依据不足,本院对亚太公司所主张的监理费用总额不予采纳。
在双方未就监理费用进行结算,且亚太公司明确表示不对监理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案涉《监理合同》所涉及的监理费用总额无法确定。
二、关于相应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的问题
《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整套监理资料后支付至监理合同总额的9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工程档案提交重庆城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档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监理费的95%。根据上述约定,航天职院支付90%监理费用的条件之一是亚太公司提交整套监理资料,支付95%监理费用的条件之一是工程档案并航天职院上级主管部门档案验收合格。
对于整套监理资料所应包含的内容,从《监理合同》的约定来看,至少应当包括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质检运行报告等材料。亚太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负有编制相应监理资料的义务,当然也负有举证证明该公司已经将整套的监理资料提交给航天职院且案涉工程的档案已经航天职院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义务。
虽然亚太公司主张该公司已经将整套监理资料提交给航天职院的项目负责人***,但航天职院否认亚太公司向该院提交了整套的监理资料,也否认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验收合格,亚太公司也未举证予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本院对亚太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此外,虽然从亚太公司从城建档案馆调取到案涉工程的相关资料这一行为来看,可以证实案涉工程的档案材料已经提交了城建档案馆,但从《监理合同》第9.8条约定来看,航天职院和城建档案馆属于两个不同的接收主体,且无证据证明城建档案馆中所备案的工程档案中包括了整套的监理资料,故案涉工程的工程档案提交到了城建档案馆也不足以证明亚太公司已经向航天职院提交了整套的监理资料。综上,
本院认为即便亚太公司所主张的欠付费用属实,欠付费用的付款条件也未成就,亚太公司要求航天职院支付监理费用921788.48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亚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航天职院所主张的违约行为的问题
从航天职院所提交的《违约金计算统计表》以及航天职院的主张来看,航天职院认为亚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更换监理人员、未进行旁站监督、未完成抽检记录、未完成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等违约行为。
第一,从在案证据来看,亚太公司在2017年6月12日更换了专业监理工程师一人及监理员一人。根据《监理合同》第2.3条的约定,虽然亚太公司在经过航天职院的同意后可以更换监理人员,但无论航天职院是否同意更换,只要亚太公司更换了监理人员均属违约,应当根据所更换的人员类别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结合亚太公司更换监理人员的相关情况,亚太公司应当支付航天职院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5000元及更换普通监理员的违约金3000元,共计8000元。
第二,对于航天职院所主张的其他违约行为,本院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一)《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三十七条约定,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航天职院在案涉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曾向亚太公司发出要求亚太公司履行相应监理义务的通知。(二)根据《监理大纲》若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未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但案涉工程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无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亚太公司已经完成了旁站的监理义务。(三)根据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在工程的竣工验收过程中,航天职院听取了亚太公司关于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但航天职院此时亦未主张亚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航天职院在亚太公司针对监理费用提起诉讼后,又主张亚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进行旁站监督、未完成抽检记录、未完成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等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违约金8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47.38元,由原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反诉原告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负担13375元,由反诉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