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与某某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2974号 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学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69121071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道红***升锦瑟年华**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与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负担。 审 判 员  程 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陈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