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86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升锦瑟华年2幢2-1。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文书(2021)黔0521民特33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1.向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1441535.8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相关调查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发表意见,亦未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4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家银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