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3522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升锦瑟年华2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3152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欧 春 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铫
书记员符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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