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4民初10000号 原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升锦瑟华年2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31529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原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监理公司”)与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太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兆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太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网上银行转账50,000元,作为重庆佳兆业2021-2022年度监理工程的投标保证金。3月开标后,原告未中标。根据约定及规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退还案涉保证金。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佳兆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8日,被告佳兆业公司向原告亚太监理公司发出《重庆佳兆业2021-2022年度监理工程招标文件》,该文件中的《投标邀请函》部分主要载明:1.工程名称:重庆佳兆业2021-2022年度监理工程;2.招标方式:邀请招标;3.投标保证金50,000元整,可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进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如下:账号:××××××××××××,账户名称: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重庆巴南支行营业部;4.招标人佳兆业公司的接受人:***,联系方式:177××××9998。 2021年2月2日,原告亚太监理公司作为付款人,向收款人佳兆业公司转款50,000元,备注信息为重庆佳兆业2021-2022年度监理工程保证金。 2021年3月开标后,原告亚太监理公司未中标。2021年5月28日,被告佳兆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亚太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佳兆业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电子版本,并要求原告亚太监理公司填写好后将原件邮寄给被告佳兆业公司用于申请退还保证金。此后,原告亚太监理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EMS向被告佳兆业公司邮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原件,2021年12月15日,被告佳兆业公司签收了该邮件。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重庆佳兆业2021-2022年度监理工程招标文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EMS邮件物流详情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亚太监理公司应被告佳兆业公司邀请,参加佳兆业公司“重庆佳兆业2021-2022年度监理工程”的招标,并向被告佳兆业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但开标后,原告亚太监理公司未中标。因此,被告佳兆业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亚太监理公司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但被告佳兆业公司并未及时退还,故对原告亚太监理公司要求被告佳兆业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佳兆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亚太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佳兆业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电子版本后,要求原告亚太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该函件的原件邮寄给被告佳兆业公司用于退还保证金的审批,原告亚太监理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被告佳兆业公司邮寄前述函件的原件,被告佳兆业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签收邮件后应及时审批并退还原告亚太监理公司保证金,但被告佳兆业公司并未及时退还,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亚太监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起算时间应扣除合理的审批时间。即资金占用损失以应退未退保证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佳兆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原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首  云  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