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192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凌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