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500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