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003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苏旺道328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1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