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1363号
原告:深圳市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B座二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苏旺路328号1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深圳市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3元,由原告深圳市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